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7699号
申请人: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环城路东高力特工业园1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23308。
法定代表人:高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绍林,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雅俐,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663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260824。
法定代表人:曾庆鸿。
上列当事人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49129.5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单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190003999]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价值349129.5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明细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锦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