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6498号之三
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卢楚隆。
被告: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高东。
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高力特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2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91.64元,减半收取计2495.82元,多缴纳的部分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费。
审判长 邓杏华
审判员 樊二彦
审判员 梁 萌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