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雨民初字第2379号
原告***,男,1947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匡传松,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7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