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

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与姚富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1938号
原告: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光启,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9月7日,原告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