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3543号
原告:上海***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雅,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波,董事长。
原告上海***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上海***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40元,由上海***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霄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思杰
书 记 员 宋思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