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87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佶劼,男,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九路XXX号金地网球花园XXX号楼2座4D。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上海卓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支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平。
被保全人:王成,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曹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张亚平,女,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水月庵村水月社区201栋3单元406室。
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佶劼诉被告上海卓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成、张亚平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87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卓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成银行存款人民币1,86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卓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王成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费正权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方思蝶
书 记 员 李翼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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