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81民初1093号
原告:山西禾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侯马经济开发区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XXX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水车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志强,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卫东,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浩,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边建军,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浩,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西禾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区卫东、边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禾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禾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禾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山西禾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