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禾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万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山西禾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5091号
原告:洛阳万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赵村七组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珂瑞。
被告:山西禾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侯马经济开发区绿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侯马市文锦苑小区11号3-5-2.
法定代表人:司志伟。
原告洛阳万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禾晟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万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万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