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3206号
原告:四川创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成洛大道5928号D区D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巧,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创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创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创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