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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晓鹏、陈传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2194号
原告:迟晓鹏,男,生于1990年9月11日,汉族,户籍住址:海阳市。系迟占武的儿子。
原告:陈传秀,女,生于1967年6月29日,汉族,户籍住址:海阳市。系迟占武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周琰,海阳卉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磊,男,生于1982年10月23日,汉族,户籍: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营口鑫溢德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熊岳镇唐屯村(哈大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范广群,经理。
被告:北安市永达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经理。
被告:大连鑫万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沟村。
法定代表人:曾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号。
负责人:隋金萍,经理。
被告: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三路8号公路大厦8、9楼。
法定代表人:高九亭。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盛泉工业园南500米。
负责人:刘国范。
被告:青岛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晓庆。
被告:山东浩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经济开发区青威高速路南、香港路东。
负责人:于建华。
被告:佛山市佛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8号3座8楼802。
负责人:范永年。
原告迟晓鹏、陈传秀诉被告张磊、营口鑫溢德物流有限公司、北安市永达运输有限公司、大连鑫万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浩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佛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佛山市佛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迟晓鹏、陈传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永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纪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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