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首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省首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24民初86号
原告:***,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现住饶河县。
被告:黑龙江省首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顾新街。
法定代表人:马艳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良(该公司饶河分公司负责人),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同江市居民,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首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因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