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24民初86号
原告:***,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现住饶河县。
被告:黑龙江省首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顾新街。
法定代表人:马艳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良(该公司饶河分公司负责人),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同江市居民,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首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因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