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5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黎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德瑞花园第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08741883U。
法定代表人:陈业东。
被执行人:柳州胜发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沙塘,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沙塘工业园区内029662。
法定代表人:韦凤清。
关于广西南宁黎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胜发人造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5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胜发人造板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黎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柳州胜发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被执行人有一批机器设备,暂不宜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351891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为1351891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将被执行人柳州胜发人造板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胜发人造板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黎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胜发人造板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黎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陈益州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