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宜昌原宜仪表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2民初2423号
原告宜昌原宜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21M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宜昌原宜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原宜仪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原宜仪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原宜仪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621元,(原告宜昌原宜仪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原宜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