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鑫安群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6执20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21M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1067688782162。
法定代表人**,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刚,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二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012325。
法定代表人肖刚,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鑫安群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B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8742795U。
法定代表人肖列,重庆鑫安群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鑫安瑞翔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429338X4。
法定代表人肖刚,重庆鑫安瑞翔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肖刚、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鑫安群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鑫安瑞翔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若干套,上述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鑫安群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的应收工程款。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银行、车辆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8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681670.4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7122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274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6执209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科
审判员钱莉
审判员周剑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