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0民初2061号之二
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十里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320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21M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887821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0元,由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