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4106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东豪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山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35694689。
法定代表人:兰元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大川,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21M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887821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央,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东豪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双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重庆东豪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本诉原告重庆东豪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反诉原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00元,由本诉原告重庆东豪模具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各自负担40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