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开封迪尔空分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容气体有限公司、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03民初1244号
原告:开封迪尔空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开封市汴东产业集聚区。
被告:重庆中容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96号。
被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21M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迪尔空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容气体有限公司、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迪尔空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中容气体有限公司、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迪尔空分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迪尔空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中容气体有限公司、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开封迪尔空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