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6218号
原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88782162。
法定代表人:赵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博,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龙,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西路**特**第**信用代码915001056220219304。
法定代表人:唐显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综远,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5.17元,减半收取计5242.58元,由原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梦琪
书 记 员 赵红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