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7669号
原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88782162。
法定代表人:赵兵,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博,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西路**特**第**信用代码915001056220219304。
法定代表人:唐显智。
原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并向原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中容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学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林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