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9民初6274号
原告:重庆三峡油漆化工经营部,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384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1706265T。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峡油漆化工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峡油漆化工经营部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峡油漆化工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三峡油漆化工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茂
书记员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