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6307号
原告:重庆新富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号5幢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Y5J18。
法定代表人:邢玉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超,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1706265T。
法定代表人:杨林,职务董事长。
原告重庆新富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新富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富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8元,由原告重庆新富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法官助理 李 欢
书 记 员 赵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