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5民初1569号
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盛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兴,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首冶鼎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生兰,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首冶鼎力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迎 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卡勒曼·塞热克
书 记 员 梅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