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

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松雷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财保28号
申请人: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8816号。
法定代表人:***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刚,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南岗松雷阳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9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荣,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南岗松雷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查封价值以人民币633,110.68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南岗松雷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3,110.68元。
案件申请费3686元,由申请人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