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初3612号
原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南岗松雷阳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曾庆荣,职务总经理。
原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南岗松雷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2元,减半收取计5066元,由原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