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

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3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8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0737663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西路100号16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20723427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62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众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60%的股权,暂无法处分。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