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

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与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6605号 原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88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路2号院3号楼2层201内33号(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朝阳组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