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6605号
原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88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路2号院3号楼2层201内33号(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朝阳组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