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与德州益彤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6执异1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金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州益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张连卫。
第三人:张连卫,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XXX号XXX区XXX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优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益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彤公司”)定作合同纠纷(2016)沪0116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2017)沪0116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主张第三人张连卫系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追加第三人张连卫为上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该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了书面的撤回追加申请书,表示上述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故申请撤回追加第三人张连卫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强根






审 判 员


陆益中






审 判 员


徐志忠






书 记 员


姚佳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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