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8930号之一
原告: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金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马礼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81元,由原告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侃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程
书 记 员 杨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