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优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6民初8924号





原告: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金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马礼平,董事长。
原告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41.44元,由原告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赵 阳






书 记 员


张瑞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