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德州益彤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392号
申请人: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晋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州益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连卫,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民再60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益彤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3123.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益彤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3123.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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