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民初1716号
原告:肖鹏,男,汉族,1990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胜、赵天伦,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50978E。
法定代表人:张龙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云,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建设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09393323Y。
法定代理人:龙小平,董事长。
原告肖鹏与被告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肖鹏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肖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肖鹏负担。
审判员  王伟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