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民初6022号之一
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50978E。
法定代表人:张龙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怀春,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大兰,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林,男,汉族,1961年6月28日出生。
被告:席坤荣,女,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0号25-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8941054Y。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政府经济适用房C栋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5679891717。
法定代表人:杨方衡,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刘家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285059XX。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刘家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40330。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执行董事。
以上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宋曦,重庆方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林、席坤荣、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建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程乃善
书 记 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