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1民初***23号
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中兴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50978E。
法定代表人:张龙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刚(特别授权),公司职工。
被告:郭小平,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小平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向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书面告知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该通知书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53元,若期满后仍末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