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春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民初4623号
原告:重庆春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津街499号18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628768172。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特别授权),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50978E。
法定代表人:张龙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代超(特别授权),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春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春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春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春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重庆春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玉
人民陪审员  王大会
人民陪审员  郭 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贵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