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春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民初4030号
原告:重庆春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高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628768172。
法定代表人: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50978E。
法定代表人:张龙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春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春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春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春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春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