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黄栗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62856759X。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系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嘉伟,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50978E。
法定代表人:张龙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儒,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京水魔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潜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渝0151民初54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南京水魔方公司申请再审称,原案诉讼代理人无权代表水魔方公司参与诉讼,原审法院未尽到审查义务而对该案作出调解,该调解协议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自愿原则。其次,南京水魔方公司对该案的担保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无效,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南京水魔方公司系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存在相互串通、逃避债务,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因此要求对(2017)渝0151民初5433号民事案件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重庆潜能公司提交意见称,不同意申请人进行再审的意见。原案诉讼的代理人邓宗友参与调解的代理有效,他是成都天友旅游集团公司的员工,邓宗友在一审中代理的申请人公司与该案被告天友旅游集团公司有关联。其次,担保合同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不存在相互串通逃避债务的事实,该担保行为没有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经审查查明:重庆潜能公司因与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白燕川等原审被告及申请人南京水魔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渝0151民初543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本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南京水魔方公司等双方当事人于当日签收该调解书。2019年3月4日,南京水魔方公司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该案调解书于2017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南京水魔方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逾法律规定期限。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毕耀才
审判员 兰洪学
审判员 唐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向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