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楚腾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2190号
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50978E。
法定代表人:张隆礼,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梁小刚,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梁政,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三品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91238930H。
法定代表人:张柔。
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7.74元,减半收取1848.87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静
审 判 员  朱 平
人民陪审员  陈生银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汪春宇
书 记 员  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