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6064号
原告:金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东街道香缇苑人民东路690号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鑫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丹溪东路1510号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鑫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