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4419号
原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15403555,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沿河东路163-6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荣,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恒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50213748C,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57号23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明。
原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恒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1元,由原告常州星杭金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