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恒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10508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5月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浩,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恒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57号2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50213748C。
法定代表人:胡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波、谭遵超,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丽军,男,生于1987年11月1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恩施市。
原告**与被告恒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朱丽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敬军
人民陪审员  何海涛
人民陪审员  汪 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