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10508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5月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浩,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恒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57号2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50213748C。
法定代表人:胡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波、谭遵超,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丽军,男,生于1987年11月1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恩施市。
原告**与被告恒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朱丽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敬军
人民陪审员 何海涛
人民陪审员 汪 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