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4769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5月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浩,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11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恒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57号2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50213748C。
法定代表人:胡明,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瑞德海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创业街6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1075396L。
法定代表人:杨元敏。
原告**诉被告***、恒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瑞德海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艳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