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31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2701。
法定代表人:姚乐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云川
审判员  刘 卉
审判员  戴俊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