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某某、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0929号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
法定代表人:夏卫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佩雯、谭照,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实习人员。
被告:***,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2701
法定代表人: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鹤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iv>
负责人:杨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6元减半收取4413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陈绍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周泽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