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711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怡然,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71994616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056060001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芜湖皖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殷港村殷港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M61H。
法定代表人:成财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皖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雪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