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亳州文科置业公司等五被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223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李楼乡李小楼行政村李小楼村014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6608157XXX。
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环城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71994XXXXK。
被告: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亳涡路与沧海路交叉口南侧花鸟古玩综合市场14楼11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560699XXXX。
被告:芜湖皖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六郎镇殷巷大道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1MA2MQXMXXX。
被告:*洪光,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江大行政村宋庄自然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207020XXX。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李楼乡李小楼行政村李小楼村014号,身份证号码:342124198003300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皖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