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3民初6535号
原告: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环城南路,注册号341623600266939。
负责人:***,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南侧窦庄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06069921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重信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与被告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周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XX武
书记员陆亚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