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与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玉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23民初5318号
原告: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环城南路,注册号341623600266939。
经营者:王同标,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伟,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南侧窦庄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06992197。
法定代表人:孙永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肥东县。
被告:鲁劲松,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肥东县。
原告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与被告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鲁劲松买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周 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XX武
书 记 员  张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