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6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南侧窦庄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利、XX雨,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心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坤,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6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1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冯 华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施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