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瑞信典当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16民初270号
原告:***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陵南路。
法定代表人:卢堆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3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侯成芹,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思魁,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南侧窦庄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永安,经理。
原告***信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称瑞信公司)与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文科公司)、***、侯成芹、谢思魁、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魏武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东、被告文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及文科公司、***、侯成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被告谢思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武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文科公司偿还瑞信公司借款本金2400万元,并自2016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34%支付逾期借款利息至还清款之日,自2016年4月23日起按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款还清之日,支付律师费30万元;***、侯成芹、谢思魁、魏武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瑞信公司对文科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文科公司、***、侯成芹辩称,合同约定的2.34%利息超出法定范围,违约金不应支持,违约金和利息合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应先以抵押物清偿,侯成芹、***对不能清偿的承担连带责任。律师费超出法定范围,不应支持。
谢思魁无答辩意见。
魏武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抵押典当合同,约定的综合费及违约金,超过法定费率,故对该合同中超过法定费率部分不予认定。瑞信公司提供的律师费发票,数额为大额资金,故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但瑞信公司不能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实际支付了律师费,故对律师费发票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8日,文科公司与瑞信公司签订抵押典当合同,约定文科公司以位于亳州市亳涡路西侧、沧海路南侧、京港大道东侧花鸟古玩综合市场在建商铺作为当物向瑞信公司典当借款,当物担保范围为当金及约定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续当及续当期限届满、典当期限届满产生的上述费用均属于担保范围。当金506万元,文科公司每2个月向瑞信公司支付一次综合费。当期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10月24日。月综合费率1.8%,文科公司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按照约定利率、费率计算出的利息和综合费之和的30%支付逾期违约金,文科公司如逾期偿还本金,除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日,文科公司又与瑞信公司签订了当金为622万元、700万元、572万元的抵押典当合同,合同内容同上。同日,***、侯成芹、谢思魁、魏武公司出具保证书,同意为上述合同约定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因办理续当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等变更的行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瑞信公司无须先执行抵押物,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直接向保证人索偿。2015年4月30日,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5月7日,瑞信公司向文科公司汇款506万元、622万元、700万元、572万,合计2400元。后双方续当至2016年4月21日,文科公司支付了至该日的综合费用。因到期后,文科公司未还款付息,瑞信公司致讼。瑞信公司因本案支出保全担保费75364元。
本院认为,文科公司与瑞信公司之间的抵押典当合同及与***、侯成芹、谢思魁、魏武公司的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瑞信公司履行了出借借款义务,文科公司应按照约定,在借款到期后,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因未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并偿付逾期归还借款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瑞信公司因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是否过高。《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文科公司与瑞信公司约定综合费为1.8%,逾期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五,合计超过了上述规定,故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因本案系典当纠纷,故不适用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规定。对文科公司、***、侯成芹提出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过高的理由部分予以采纳。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为:***、侯成芹的连带责任范围如何确定。***、侯成芹在保证书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瑞信公司无须先执行抵押物,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直接向保证人索偿”。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故瑞信公司直接要求***、侯成芹、谢思魁、魏武公司直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既符合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三为:律师费如何确定。虽然抵押典当合同约定了律师费应由文科公司承担,但因瑞信公司仅提供了律师费发票,未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实际支付了该费用,故对该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文科公司因违约,应归还瑞信公司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按月利率27‰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并支付因本案支出的担保费75364元。***、侯成芹、谢思魁、魏武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文科公司以其位于亳州市亳涡路西侧、沧海路南侧、京港大道东侧花鸟古玩综合市场在建商铺作为该借款的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瑞信公司对该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2400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7‰计算);
二、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信典当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75364元;
三、***、侯成芹、谢思魁、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信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因本案借款所抵押的坐落在亳州市亳涡路西侧、沧海路南侧、京港大道东侧花鸟古玩综合市场的商铺(详见抵押典当合同、抵押清单和他项权证)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信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6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侯成芹、谢思魁、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亮
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
人民陪审员  郑巧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