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学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6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学,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南京大学校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学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羊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